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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能以承包地退耕还林为由扣发土地流转费吗?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5)新23民终25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以农户部分承包地已退耕还林为由,在集体统一流转土地分配收益时扣除对应面积的承包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3民终2525号生效判决解答:村集体无权以此为由扣发农户的土地流转费。首先,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其次,若集体统一流转土地是打乱所有农户承包地整合后对外发包、收益按人均分配的,只要农户纳入流转的承包地面积不低于人均标准,就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最后,即使村民会议多数通过扣发决议,只要该决议侵害了村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就属于无效约定,村集体仍需承担返还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真实案例

新疆奇台县某某村东组将集体耕地整合后统一流转给案外人耕种,流转收益约定按全村人均面积分配。郭某、赵某等4户村民因早年响应政策将部分承包地退耕还林并领取了补贴,村东组便召开村民会议,决议扣除4户对应89.5亩面积的承包费共计40275元,将该部分费用分配给其他村民。4户不服诉至法院,一审判决村东组全额返还扣除的承包费。村东组上诉主张涉案林地未纳入流转范围、一审遗漏必要共同被告,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案涉流转土地是打乱所有农户承包地整合而成,无法区分具体地块,4户的退耕还林地并未纳入流转的耕地范围,村东组也无证据证明4户纳入流转的承包地面积少于人均标准,且本案属于承包费分配争议,无需追加经济合作社为共同被告,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3民终2525号
  •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8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对应流转收益受法律强制保护,若遇到村集体以“多数人决议”“村规民约”为由扣发合法收益的情况,可先与村委会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无需受所谓“集体决定”的约束;
  2. 村集体制定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方案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侵害少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即使是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的决议,只要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村民财产权益的,仍然会被认定为无效,村集体还需承担返还、赔偿等法律责任;
  3. 农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退耕还林合同、补贴领取凭证、土地流转协议等材料,遇到权属、收益分配纠纷时,可作为核心证据证明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