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返程途中死亡旅行社主张承揽关系拒赔能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5)新23民终253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返程时死亡,接受劳务方以双方是承揽关系为由拒绝赔偿,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3民终2536号生效判决解答:认定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核心判断标准为双方是否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报酬给付方式、劳务是否属于接受方生产经营活动组成部分。本案中马夫的工作时间、地点均由旅行社指定,提供的是驮运行李的劳务,介绍人托某未从中赚取差价,旅行社实际接受了卡某提供的劳务,因此双方属于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旅行社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乌鲁木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2023年组织狼塔C+V徒步活动,委托托某联系马夫为游客驮运行李,托某介绍卡某等4名马夫参与,马夫的工作时间、路线均由旅行社统一安排,费用按行李件数每天200元/件结算,托某未从中赚取差价。2023年10月2日卡某在徒步过程中摔倒受伤,经协商独自返程,10月5日其尸体被发现,经鉴定为钝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死者家属起诉要求旅行社及托某赔偿损失98万余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卡某的工作内容、时间、地点均由旅行社指定,托某仅为介绍人未牟利,旅行社实际接受了卡某提供的劳务,双方成立劳务关系。旅行社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对提供劳务者进行安全告知、配备必要救护措施、购买保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卡某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托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旅行社承担70%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668984.55元,托某无责;二审驳回旅行社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3民终2536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户外活动组织者雇佣临时劳务人员时,首先要明确双方法律关系,若属于劳务关系,必须尽到安全告知义务、为劳务人员配备必要防护装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提前完善风险防控措施,避免发生事故后承担高额赔偿责任。
- 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受伤后第一时间告知雇佣方,不要独自前往偏僻区域,避免损害结果扩大。
- 若主张双方为承揽关系,接受劳务方需要举证证明双方有明确承揽约定、承揽人可自行支配工作时间和路线、报酬按完成的工作成果结算等事实,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