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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相反证据能否推翻?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5)新23民终253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没有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否请求法院重新划分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3民终2537号生效判决分析: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核心证据,只要其作出程序合法、事实依据充分,当事人没有提交足以推翻该认定书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采信其责任划分结论。本案中哈某主张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存在事实或程序错误,因此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其该项上诉请求,维持了哈某承担70%主要责任、拜某承担30%次要责任的划分。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10月哈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左转弯时,与拜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哈某受伤(七级、九级、两处十级伤残,左小腿截肢)、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奇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拜某负次要责任,哈某申请复核后昌吉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维持了原认定。哈某起诉要求改判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按司法鉴定意见计算342天误工期/162天护理期、按假肢配置机构意见计算至78周岁的辅助器具费等。

争议焦点

1. 本案赔偿责任比例如何确定;2. 原审对哈某误工期、护理期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原审对假肢费用的核定是否合理;4. 拜某垫付款是否应该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法院观点

哈某无充分证据推翻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维持主责70%、次责30%;误工期、护理期按定残前一日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定残后的损失已由残疾赔偿金弥补;假肢费用参照新疆当地人均预期寿命76周岁核算符合司法实践;拜某垫付的费用属于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支出,一并抵扣符合公平原则、减轻当事人诉累。

裁判结果

驳回哈某上诉,维持原判;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哈某180000元,拜某赔偿哈某损失73681.3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3民终2537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要在法定3日复核期限内提交足以证明责任认定错误的证据(如现场完整监控、第三方车速鉴定报告、目击证人证言等),仅口头主张责任划分不公无证据支撑的,法院不会采信。
  2.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期、护理期并非必然采纳司法鉴定意见,若鉴定的期限超过定残日的,法院通常会按照法定上限定残前一日计算,定残后的误工损失已由残疾赔偿金予以覆盖,不会重复支持。
  3.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年限通常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预期寿命计算,当事人主张按更高年限计算的,需要提供配置机构的明确书面意见或官方统计依据,否则难获法院支持。
  4. 事故发生后侵权方垫付的合理费用,只要属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范围,法院通常会在案件中一并抵扣,无需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返还,有效降低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