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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抵押车购买后被拖走能否要求上家退钱?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5)新23民终254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二手车经营者明知交易车辆为抵押车仍购买,后续车辆被抵押权人收回的,能否以欺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上家返还购车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3民终2541号生效判决分析:上述情形下买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具体理由如下:

  1. 买方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主体,明知案涉车辆存在抵押权利瑕疵、无法办理过户仍自愿购买的,根据法律规定,卖家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依法免除;
  2. 卖家已如实向买方披露车辆抵押事实,不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的欺诈行为,双方沟通中提及的“车辆安全”默认指向车辆物理性能安全,并非对车辆无权利瑕疵的承诺;
  3. 买方购买案涉车辆的核心目的是转售获利,其收到车辆次日就完成转售并获得差价收益,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后续因自身向下家作出“丢车必赔”承诺产生的损失,与卖家的履约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新案例

周某与海某均为二手车经营主体,2021年双方协商交易一辆抵押状态的奥迪A6轿车,海某明确告知周某车辆为抵押车、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周某支付79000元购车款后次日就以88000元的价格转售给案外人杨丽,且自行向杨丽承诺“丢车必赔”。2024年案涉车辆被抵押权人依照贷款协议拖走,杨丽起诉周某要求退钱,法院判决周某向杨丽返还70400元购车款及利息。周某随后起诉海某,主张海某构成欺诈、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周某不服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作为专业二手车商对抵押车交易风险具备专业认知,海某不存在欺诈行为,周某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其主张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3民终2541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无论是普通消费者还是二手车经营者,购买抵押车前需充分评估权利风险,明知车辆存在抵押仍购买的,后续车辆被抵押权人收回的,很难向上家主张退款;
  2. 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双方要对承诺内容作出明确书面约定,避免“车辆安全”这类模糊表述引发争议,若需要卖家保证车辆无权利瑕疵,需单独写入合同条款;
  3. 转售抵押车时要如实向下家披露车辆抵押状态,不要轻易作出“丢车必赔”这类超出自身风险承担能力的承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4. 若确需购买抵押车,建议要求卖家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或约定由卖家完成解押后再支付全额购车款,最大程度降低交易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