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现煤矿安全隐患未按流程上报离职前举报致公司被罚100万需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5)新23民终255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要求上报整改,反而在离职前向监管部门举报导致公司被处以高额罚款,劳动者是否需要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3民终2557号生效判决解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既享有法定的劳动权利,也需履行勤勉尽责、遵守用人单位合法规章制度的劳动义务。对于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隐患,劳动者享有向监管部门举报的法定权利,但权利行使应当具备必要性与妥当性,不得与自身负有的劳动义务相冲突。
若劳动者发现的安全隐患属于自身岗位职责范围内应当处置或上报的事项,且用人单位已通过培训、制度公示等方式明确了履职流程,劳动者未按要求履行上报或整改义务,反而长期留存证据待离职时才向监管部门举报,导致用人单位产生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劳动者未全面履行劳动义务,存在履职过错,需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用人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自身管理疏漏、隐患排查机制缺失是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的,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相应减轻劳动者的赔偿比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6月,马某与呼图壁县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监控室岗位维修工,后续双方续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马某持有煤矿安全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范围包括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井下电气作业。2024年3月,公司对马某在内的监控岗位人员进行了安全监测监控制度培训,明确了甲烷传感器的悬挂规范及工作汇报流程。
2024年4月30日马某当班巡检时,发现1402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不符合安全规范,未按公司要求在工作群内上报隐患,也未进行复位处置,仅拍摄照片留存。2024年11月马某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离职前于2024年10月向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举报该隐患,应急管理局查实后对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马某因此获得举报奖励。
公司就损失赔偿事宜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酌定马某赔偿公司损失20万元,马某不服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作为经过专业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明知甲烷传感器的悬挂规范及公司的工作汇报流程,发现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后,未按制度要求履行上报及辅助整改义务,放任隐患持续存在,未全面履行劳动义务,存在履职过错。但公司自身未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复核机制,安全生产管理疏漏是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马某的举报行为客观上推动了安全隐患的查处,可适当减轻其责任。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马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马某需向呼图壁县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3民终2557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劳动者而言:首先,遵守用人单位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勤勉完成本职工作是法定的劳动义务,发现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第一时间按照单位明确的流程上报或处置,同时留存好履职的相关证据,避免被认定为怠于履职;其次,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建议先通过内部合规渠道反馈问题,若用人单位拒绝整改,再向监管部门举报,避免因权利行使不当被认定存在恶意,需承担赔偿责任。
- 对用人单位而言:一是应当明确细化各岗位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对岗位培训、制度公示留存书面记录,避免因岗位职责不清导致责任划分不明;二是要建立完善的内部隐患排查、整改、反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因自身管理疏漏导致损失扩大,同时应当畅通内部监督渠道,重视员工提出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处置。
-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用人单位作为经营活动的责任主体,无权将自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管理责任全部转嫁给劳动者,仅在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单位损失的情况下,方可主张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金额应当结合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