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水泥附赠水泥罐还要付租金?协商让步金额算最终租金吗?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5)新23民终277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配套提供的设备是否构成独立的租赁合同关系?债权人在协商索款过程中作出的金额让步是否属于对债权金额的有效变更?持续向义务人工作人员主张权利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3民终2771号生效判决分析: 1. 即便设备是为履行买卖合同配套提供,只要双方就设备使用单独约定了租金、形成了明确租赁合意,即构成独立的租赁合同关系,不受主买卖合同关系影响,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2. 债权人在索款协商过程中为尽快回款作出的金额让步,仅属于协商要约,若债务人未明确接受、也未按照让步金额实际履行的,不视为双方已就债权金额变更达成一致,债权人仍有权按照原约定金额主张权利; 3. 权利人持续向义务人的在职工作人员主张债权的,属于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形,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新案例
2014年李某与新疆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工公司)签订水泥买卖合同,李某向某某建工公司承建的昌吉奇台县某项目供应水泥,同时提供两个水泥罐供项目使用。2017年某某建工公司项目负责人熊某、财务人员吴某共同向李某出具结算单,确认2014-2017年水泥罐租赁费合计8万元,每年2万元。 2022年李某向某某建工公司经理宋某某索要租赁费时,为尽快回款曾让步表示“给3万也行”,但某某建工公司始终未付款。李某遂提起诉讼,主张某某建工公司支付租赁费8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李某诉请。某某建工公司上诉称:水泥罐是水泥买卖的附随服务无需付租、李某已同意租金降为3万、本案诉讼时效已届满。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出具的租赁费结算单、通话录音可证实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李某协商时的3万让步未得到某某建工公司明确认可,不属于有效合同变更;李某持续向某某建工公司工作人员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3民终2771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开展交易时,若涉及配套设备提供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备是免费附赠使用还是单独计租,约定计租的要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支付方式,避免后续产生权属或费用争议; 2. 债权人索款协商过程中作出金额让步的,建议明确附加生效条件,例如“若义务人在7日内支付3万元,则双方债权债务结清,逾期仍按原金额8万元主张”,避免未达成一致的让步被认定为债权变更; 3. 权利人应当留存好每次主张权利的证据,包括通话录音、微信/短信记录、催款函及邮寄凭证等,避免后续义务人以诉讼时效届满提出抗辩; 4. 对书证上的签字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申请笔迹鉴定,但若有其他完整证据链可佐证待证事实的,法院可不予准许鉴定申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