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借款下未签展期合同要不要还款?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5)新23民终278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循环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抗辩未实际收到款项、共同借款人未签署贷款展期协议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抵押权是否有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3民终278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循环借款额度内,银行依约发放贷款的,即便借款借据显示付款账户为银行内部生成账户,借款人无相反证据证明款项非银行发放的,应当认定贷款已实际发放。其次,共同借款人即便未签署贷款展期合同,只要其作为原最高额借款合同的共同债务人签字确认,且展期并未加重债务人负担的,仍需按原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责任。最后,抵押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认可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即便一方主张担保合同签字非本人签署,只要抵押权已依法办理登记,债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真实案例
2021年3月,鲁某、王某夫妻二人向新疆某某银行申请最高额借款15万元,期限36个月,可循环使用,以二人共有的阜康市某小区住宅作为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2022年4月银行向鲁某账户发放15万元贷款,到期后鲁某申请展期11个月,展期合同仅鲁某签字。贷款到期后二人未偿还本金及剩余利息,银行诉至法院。鲁某、王某上诉主张贷款未实际发放、王某未签展期合同无需还款、抵押权不生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银行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据足以证明贷款已发放,王某作为原最高额借款合同共同债务人,即便未签展期合同仍需承担还款责任,抵押权已依法登记有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3民终2785号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时,共同借款人应当明确知晓循环借款的约定,只要在最高额期限和额度内发放的贷款,即便后续展期未签字,只要展期未加重债务负担的,仍需承担还款责任,切勿以未签展期协议为由拒绝还款,否则将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2. 借款人如主张未收到贷款,应当提交充足的相反证据反驳银行持有的借款借据、放款流水等凭证,仅以账户流水显示“自己转自己”为由抗辩不足以推翻金融机构的放款证明效力。 3. 夫妻共同办理抵押借款的,即便一方主张担保合同签字非本人签署,但只要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抵押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