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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委托管护林木致树木死亡,受托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5)新23民终27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偿委托他人管护林地,管护期间林木大量死亡的,受托人是否需要向委托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3民终2798号生效判决分析:委托合同分为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两类,二者的责任认定标准存在明显差异。有偿委托下,受托人因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就需要赔偿;但无偿委托下,只有受托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委托人既无法证明受托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无法证明损失与受托人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受托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5年王某与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签订为期15年的林木管护承包合同,约定王某管护690亩双拥林,需保证林木存活率不低于95%。2021年王某因家在山西、自身身体原因,委托潘某代为管护该林地,双方签订《林地管护委托书》,约定管护期间权利义务按原合同执行。2023年林草局验收发现该林地林木存活率仅3.15%,随即解除与王某的管护合同,经生效判决王某需赔偿林草局林木损失397800元、鉴定费9717元,合计407617元。王某认为该损失是潘某未尽管护义务导致,起诉要求潘某承担该笔损失,一审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王某与潘某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2. 潘某是否应当承担案涉林木损失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首先,结合潘某在林草局询问笔录中的自认,法院认定双方委托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其次,案涉委托为无偿委托,王某从未向潘某支付过案涉690亩林地的管护费用,潘某也未从该委托中获取任何收益;最后,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委托移交时的林木存活状况,也无法证明林木死亡与潘某的管护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认定潘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符合无偿委托下受托人赔偿的法定条件。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自行承担全部损失407617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3民终2798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签订委托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委托性质(有偿/无偿)、委托权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 2. 委托他人管护不动产、贵重资产等,建议双方在移交时对资产状态进行共同清点核验,留存书面移交记录、照片/视频等证据,明确移交时的资产状况;
  • 3. 即使是无偿委托,受托人也应当尽到与处理自身事务同等的注意义务,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