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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是否要付租金?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5)新23民终28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后主张系政府招商免租、未成立租赁关系的,是否需要支付租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的,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3民终287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仅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成立,只要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合法出租权、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双方即构成事实租赁关系,承租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租金、物业费、能耗费等相关费用;其次,政府招商函件未明确约定免租、双方未就免租达成书面合意的,承租人仅以招商背景主张免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举证不能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真实案例

某文化公司经案涉商铺产权人授权,享有新疆昌吉市某文旅小镇商铺的转租运营权。2022年5月,某文化公司与新疆某经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就案涉商铺的租赁面积、租金标准等事项达成初步一致,某经贸公司于2022年6月接手商铺装修,悬挂自有品牌标识对外经营,直至2024年12月搬离,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某经贸公司也未支付任何费用。

某经贸公司上诉主张其系配合政府招商项目入驻,无需支付租金,双方未成立租赁关系;其唯一股东某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双方财产独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某经贸公司实际占有使用案涉商铺近3年,已形成事实租赁关系,应当支付租金、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0余万元;某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未披露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明细,不足以证明财产独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3民终2879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租赁双方应当在达成租赁合意后及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免租政策、违约责任、费用承担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举证困难;
  2. 承租人若享受招商免租等优惠政策,应当要求出租人出具书面承诺,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免租的适用条件、期限,仅以招商宣传、政府通用函件主张免租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留存完整的财务独立凭证,避免因举证不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应当及时通过发函、协商等方式主张权利,固定沟通证据,避免因拖延导致损失扩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