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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厂区扫雪坠亡保险公司拒赔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5)新23民终302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雇主为雇员在厂区扫雪坠亡向保险公司索赔雇主责任险理赔款,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生效、赔偿协议效力存疑为由拒赔,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3民终302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清扫厂区积雪属于保障厂房安全、为后续复工做准备的预备性工作,符合雇主责任险条款中“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责任范围;其次,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就高空作业免责条款尽到了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第三,案涉赔偿协议对于未成年继承人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合法有效,且被保险人已经实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理赔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真实案例

某加工厂在某保险分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每人伤亡责任限额80万元,保险期间为2024年4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保单特别约定承保人员不涉及高空作业,否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2025年2月,雇员白某受雇主安排在加工厂租赁的经营场所房顶扫雪时不慎坠落死亡,某加工厂先后向白某的继承人赔偿共计90万元。后某加工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白某从事高空作业、不属于工作内容、赔偿协议效力存疑为由出具拒赔通知,某加工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扫雪属于保障生产安全的预备性工作,案涉场地属于加工厂实际经营场所,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第二,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就高空作业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第三,赔偿协议对未成年继承人属于纯获利益行为,合法有效,且被保险人已实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加工厂支付已实际赔付的20万元保险金。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新23民终3026号
案由:保险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时,应当仔细核对承保工种、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等核心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并留存相关沟通记录、投保材料,避免后续理赔时产生争议;
2. 雇主安排雇员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时,应当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尤其是高处作业等危险工作,必须配备防护装备、进行安全培训,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3. 与受害人家属签订赔偿协议时,对于未成年继承人,尽量要求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签字确认,同时留存完整的转账凭证、收款确认书等材料,作为后续理赔的依据;
4. 保险公司承保时,应当严格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对特殊免责内容以加粗、标红等方式提示投保人,并要求投保人签字确认已知晓条款内容,否则免责条款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