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买方以无本人签字、欠付运费为由拒付货款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5)新23民终30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仅以送货单没有本人签字、主张卖方欠付运费抵扣货款为由拒付货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3民终302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卖方只要能够举证证明送货单上的签字人员系买方指定的提货人员,即便没有买方本人签字,也可以认定供货事实成立,买方应当支付对应货款;其次,若买方主张的运费属于独立于案涉买卖合同的其他法律关系,且买方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的,法院不会支持买方直接抵扣货款的请求,买方可就运费纠纷另案起诉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案适用)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本案适用)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19年5月,曹某与阜康市某砂石厂签订《砂石销售合同》,约定砂石单价不含运费,由曹某自行安排车辆拉运,收货后1日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验收合格。2019年4月至7月期间,砂石厂按照约定供货,曹某安排的多名驾驶员在提货单上签字确认,经核算总货款共计148765元。后曹某以提货单无本人签字、砂石厂欠付其运费11万余元为由拒付货款,砂石厂起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首先砂石厂提交的录音证据可证实提货单签字人员均为曹某安排的驾驶员,供货事实真实有效;其次曹某主张的运费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且其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不予审查,可另案主张。最终一审判决曹某支付货款148765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法院驳回曹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3民终3027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应当注意留存买方指定提货人的授权文件、沟通记录、录音等证据,即便提货单没有买方本人签字,只要能证明提货人系买方安排,即可认定供货事实成立;
- 不同法律关系的债权债务不能随意互相抵扣,如买方主张卖方欠付运费、服务费等其他费用,应当单独起诉或者在本案中依法提出反诉,否则法院不会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直接处理抵扣请求;
- 买方如果对货物的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当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验收合格,后续再以数量、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