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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工清算期间未签劳动合同是否需付欠薪?征和律所结合博尔塔拉(2025)新27民终3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处于停工清算期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该期间的欠付劳动报酬?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7民终316号生效判决分析: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以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处于停工清算状态为唯一判断标准,需结合「双方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定期发放劳动报酬」四个核心要件综合判定。本案中即便XX公司主张其处于停工清算阶段,但未举证证明已正式与施某解除劳动关系,且施某实际提供了财务类岗位劳动、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作安排、公司此前已连续数月发放固定工资,因此双方存在合法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欠付的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按月向施某发放每月4500元的工资,施某在XX公司财务审批微信群中从事出纳相关工作,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的工作安排。2022年9月至12月XX公司未向施某发放工资,施某申请劳动仲裁被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欠付工资18000元。XX公司不服,以公司处于停工清算期、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起上诉,二审中XX公司认可2022年4月至9月期间与施某存在劳动关系、月工资标准为4500元。

争议焦点

施某与XX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XX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22年9月至12月的欠付工资18000元。

法院观点

劳动关系的认定需符合主体资格合规、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三个核心要件。本案中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施某接受XX公司工作安排提供财务类劳动,XX公司已按月发放数月固定工资,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XX公司未举证证明已与施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当足额支付欠付工资。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2025)新27民终316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施某支付工资18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7民终316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劳动者而言: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通过留存工资发放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任务安排记录、考勤记录、工作成果署名材料等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遇到欠薪问题要在1年仲裁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需要注意的是,即便用人单位处于停工清算、歇业状态,只要未正式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就有权主张对应期间的劳动报酬。

2. 对用人单位而言: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实际用工就应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义务,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如确需停工清算或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当依法出具书面解除通知、结清劳动报酬、履行法定补偿义务,避免因用工管理不规范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此外,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关系解除、工资发放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妥善留存相关用工管理资料,避免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