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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持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被驳回?征和律所结合巴州(2025)新28民终15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原告仅持有银行转账凭证起诉主张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8民终1586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仅持有转账凭证仅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无法直接证明借贷合意存在。如果被告能够举证证明案涉转账属于其他性质款项(如职务行为产生的公司往来款、投资款等,原告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举证不能的将承担败诉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2013年12月3日,张某某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和静县某某农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贸公司)转账共计50万元,银行进账单备注为借款。2025年张某某持该转账凭证起诉要求农贸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7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农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证据证明转账发生时张某某同时担任和静县供销合作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农贸公司经理职务,案涉50万元实际是供销合作总公司对农贸公司的往来投资款,并非张某某个人借款,且供销合作总公司的记账凭证、双方的收据均能印证该款项性质。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农贸公司已经举证证明案涉转账为公司往来款,张某某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个人借贷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8民终158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0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交易过程中,除了转账凭证外,一定要留存借条、借款合同、借贷沟通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避免仅持转账凭证起诉时对方否认借贷关系导致举证不能。 2. 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等特殊身份人员,要严格区分个人资金和公司资金,避免私卡公用,否则容易产生款项性质混淆引发纠纷。 3. 若已经发生借贷但未出具借条的,要及时通过催款并留存催款记录,在对方认可借款事实的记录也可以作为借贷合意的补强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