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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工作但收入波动大,车祸误工费按什么标准算?征和律所结合巴州(2025)新28民终21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受害人有固定工作单位,但月度收入受绩效、工作量影响波动幅度较大,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主张误工费,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计算?没有纳税证明是否会影响误工费的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8民终2105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受害人属于“有固定收入”还是“无固定收入”的核心标准是收入是否具备稳定性、可预期性,而非是否有固定工作单位。若受害人月度收入波动幅度大、无固定规律,即便有正式工作单位,也应当认定为“无固定收入”人群,误工费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只要受害人能够提供真实的银行工资流水、单位出具的误工期间未发放工资的证明,即便没有纳税证明,也不影响误工费标准的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新案例

2024年1月11日,马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新疆库尔勒市某路段与骑行电动车的田某相撞,造成田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主要责任,田某负次要责任。田某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评定为120日。田某为巴州某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其提交的近三年工资流水显示月度收入波动极大,最低月度收入仅100余元,最高可达1.6万余元,单位也出具证明明确田某误工期间未发放工资。一审法院按照田某近三年平均工资核算误工费为33456.82元,判决承保车辆交强险的甲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田某未提供纳税证明、误工依据不足,要求改判误工费为12000元。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提交的三年工资流水和单位证明相互印证,一审按照近三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8民终2105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张误工费的,不要局限于“有固定单位就按固定月薪算”的认知,如果你的收入是绩效制、计件制或者受项目影响波动较大,一定要整理好近三年的工资银行流水,主张按近三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能更大程度弥补你的损失。
  2. 保险公司常以“未提供纳税证明”为由压低误工费赔偿标准,纳税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只要你能提供真实的银行流水、单位出具的误工期间未发工资的证明,即便没有纳税证明,法院也会支持你的误工费主张。
  3. 误工期限建议通过正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定,只要鉴定程序合法,保险公司没有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的,法院都会采信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期限。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