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代收售棉款、保险赔偿款能否随意抵扣其他无授权债务?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218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受托人代委托人收取保险赔偿款、农产品销售款后,能否以委托人存在其他未付债务为由,未经委托人授权直接抵扣未取得充分证据证明的费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2185号生效判决解答:受托人代委托人收取的相关款项所有权归属于委托人,受托人负有及时全额转交代收款项的义务。若受托人主张抵扣其他债务,需满足两个前提:一是双方就抵扣事项达成明确合意,或委托人明确授权受托人可抵扣对应费用;二是抵扣的债务真实存在且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无授权、无充分证据支撑的抵扣主张无法得到司法支持,受托人仍需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真实案例
2020年王某承包陈某200亩土地种植棉花,委托陈某丈夫卢某代为购买棉花保险、采摘并销售棉花。后卢某收到案涉土地棉花保险赔偿款45546元、棉花销售款111909元,仅向王某转账38100元保险赔偿款、3800元售棉款,剩余款项主张抵扣王某欠付的承包费、犁地款、化肥款、第三方借款等多项费用,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赔偿款、售棉款均属于实际种植人王某的合法财产,卢某主张抵扣的费用中,仅对有保险单佐证的投保费6115元、有承包合同及收条佐证的2020年欠付承包费34000元、有微信委托记录的代付尿素款5000元、双方认可的实际支出采棉费21000元予以抵扣,其余无授权、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抵扣主张均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卢某、陈某返还王某棉花保险赔偿金1331元、棉花销售款48109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2185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委托他人代收款、处理农事/商业事务时,尽量出具书面委托文件,明确约定委托权限,特别注明是否允许受托人抵扣其他债务,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 双方确有款项互抵需求时,应当签署书面结算协议,明确抵扣的款项名目、金额、抵扣时间,签字确认后留存,避免口头约定无据可查;
- 受托人代付费用时,一定要留存委托人明确的授权凭证(如微信指示记录、书面委托函)、付款凭证、收款方出具的对应收条,确保抵扣主张能够得到司法认可;
- 土地承包、农产品种植类交易要留存好承包合同、缴费凭证、保险单据、销售记录等核心证据,出现纠纷时可快速完成举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