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三方盖章的工程结算书还能申请造价鉴定吗?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26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经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三方盖章的进度结算文件,能否直接认定为工程最终结算依据?当事人对未纳入结算的增项、减项工程量有争议的,能否申请司法鉴定确认工程价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2623号生效判决解答: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进度结算文件性质为当期施工进度的确认,仅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除非文件明确约定“本结算为案涉工程最终结算”,否则不能视为双方已完成全部工程价款的结算。若双方对未纳入进度结算的增项、减项工程量争议较大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法院有权准许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以鉴定结论作为确认增减项工程价款的依据。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真实案例
某建设公司承包某煤焦化公司位于新疆阿克苏的宿舍楼改造项目,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367万余元。施工过程中,双方先后出具3份经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三方盖章的《工程结算书》,明确标注为当期进度额、当月进度款支付依据,仅作为进度款拨付使用。2023年4月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双方对增项、减项工程价款争议较大,某建设公司起诉至法院后申请对增减项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某煤焦化公司主张3份结算书为最终结算依据,不应准许鉴定。
一审法院准许鉴定申请后,鉴定机构确认增项工程价款77万余元、减项工程价款22万余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某煤焦化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02万余元、逾期利息3.2万余元及保全费、鉴定费共计6.2万余元。某煤焦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3份结算书仅为进度款支付依据,并非最终结算,一审采信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2623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施工过程中签署进度结算文件时,建议明确标注“本文件仅为当期进度款支付依据,非案涉工程最终结算”,避免后续被一方主张为最终结算依据引发纠纷;
- 2.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增项、减项的,双方应当及时签署书面签证文件,明确工程量、计价标准,避免后续结算产生争议,减少不必要的鉴定成本;
- 3.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完整结算资料后,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及时审核反馈,合同未约定审核期限的也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回复,逾期不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可能被法院视为认可承包方提交的结算文件。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