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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没写应急照明系统这部分钱能不能要?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26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列举的施工范围未明确列明应急照明系统,该部分对应的工程款是否应当计入施工方应得款项?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投入使用的,施工方主张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263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若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施工范围包含“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即使合同列举的施工项目未列明应急照明系统,只要该系统属于施工图纸范畴,且发包人已通过设备移交联系单等加盖公章的文件确认施工方完成该部分施工的,应当认定该部分属于施工方的施工范围,对应工程款应当计入结算总额。其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的,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发包人不得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三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真实案例

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将新疆新和县某标准化厂房消防工程发包给某某消防工程公司施工,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列举的施工范围未明确列明应急照明系统,但明确约定施工范围包含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消防工程公司完成部分施工内容后,建设工程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向消防工程公司发送三份加盖公章的《设备移交联系单》,明确确认消防工程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包含四个厂房的应急照明系统。后建设工程公司安排第三方进场施工剩余工程,案涉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

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建设工程公司主张应急照明系统由第三方施工、工程未通过消防验收付款条件不成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设工程公司发送的移交联系单已确认消防工程公司完成应急照明系统施工,且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付款条件已成就,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建设工程公司需向消防工程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756954.8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2630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施工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尽可能将施工范围逐项列明,同时明确“图纸范围内全部内容”的表述,避免后续对施工范围产生争议;
  2. 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量确认单、设备移交单等文件应当妥善留存,必要时要求发包人加盖公章确认,作为后续主张工程款的核心证据;
  3.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的,不得再以工程未验收、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若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应另行主张权利,不能以此作为不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