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工程后不配合核算已付款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263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场景下,分包方主张已付清全部工程款但拒不配合核对付款明细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无资质自然人承接分包工程且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如何主张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263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无资质自然人承接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只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施工方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对应工程价款;其次,付款方主张已经全额付清工程款的,应当就已付款的事实、款项构成、付款对应项目承担举证责任,若付款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核对付款明细、拒不提交付款凭证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可按照施工方自认的已收款数额核算欠付工程款。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某建设公司中标新疆阿克苏某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将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王某,王某又将项目中的泵房、沉砂池土建部分以包工包料方式违法分包给自然人蔡某。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蔡某起诉要求王某、某建设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91万余元,一审法院以蔡某举证不足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过程中,王某主张已就案涉工程支付工程款260万余元,但明确拒绝就已付款的具体构成、对应付款项目进行说明,也不配合与蔡某核对付款明细。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付款义务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拒不配合调查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按照蔡某自认的已收款145万余元核算,改判王某向蔡某支付欠付工程款902390.37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2639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自然人承接建设工程时,务必留存好施工合同、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工程量签证单、与发包方的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足以证明自身实际施工范围和对应工程量,避免后续结算时举证不能;
- 施工过程中收到工程款时,要及时和发包方确认每笔款项对应的支付项目,避免发包方将其他工程的款项、其他无关费用计入案涉工程已付款;
- 发生结算纠纷后,若付款方主张已全额付清款项但拒不提交付款凭证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对方提交付款证据,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推定施工方的主张成立。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