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仅收利润不担风险的工程合作方需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2744号案例实务解读

仅收利润不担风险的工程合作方需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274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合作中,双方约定一方仅收取固定比例利润、不承担任何项目风险,该方是否属于合伙关系主体,是否需要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2744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便合作协议约定一方仅享利润不担风险,只要该方实际参与了项目管理、利润收益与工程结算价款直接挂钩,符合“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伙特征,就应当认定为合伙关系,对项目产生的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即使实际施工人无施工资质、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只要其已完成施工义务、双方已完成结算且发包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就应当按照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康某与蒋某等人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共同承接新疆沙雅县某田园综合体建设项目,约定康某收取工程总造价10%的利润分成,负责协调业主关系、施工监督,不承担项目风险。后康某介绍胡某承接项目内的室内装修消防工程,施工期间胡某同时接受康某、蒋某的工作安排,定期向康某汇报进度。2024年7月消防工程竣工,蒋某与胡某结算确认剩余未付工程款209168元,胡某将结算单发送康某核对,康某未提出异议。因剩余工程款迟迟未付,胡某将康某、蒋某诉至法院。康某上诉主张其与蒋某是分包关系而非合伙,仅收利润不担风险,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康某与蒋某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共同完成项目施工,康某实际参与了项目管理、安排施工、知悉并认可结算结果,利润分成与工程审计价直接挂钩,符合合伙合同“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特征,双方属于合伙关系;胡某已完成施工义务,双方已完成结算,康某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应当按照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

裁判结果

驳回康某上诉,维持原判:康某、蒋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连带支付胡某工程款209168元、逾期利息3067.19元、保全费1585.04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2744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工程合作方不要抱有“约定不担责就不用担责”的侥幸心理,只要实际参与项目管理、收益与项目利润挂钩,即便协议约定只享利润不担风险,也会被认定为合伙关系,对项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合作前明确合作模式,提前做好风险防控。
  2. 实际施工人要注意留存所有沟通记录:包括工作安排、进度汇报、结算沟通等微信/短信/邮件记录,即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证据也可以证明事实合同关系,是维权的核心依据。
  3. 工程竣工后要及时推动结算,结算完成后要将结算文件发送给所有合作方/发包方,留存送达记录,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即可视为认可结算金额,后续无权以质量、资质等理由拒付工程款。
  4. 如发包方以工程未通过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要第一时间核实验收不合格的部分是否属于自己的施工范围,留存相关证据,避免为其他施工方的问题承担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