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民事纠纷 > 租赁场地遇征收承租人自建部分拆迁补偿款该归谁?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2788号案例实务解读

租赁场地遇征收承租人自建部分拆迁补偿款该归谁?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27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租人租赁厂房场地期间遇政府征收,自建的建筑物对应的拆迁补偿款如何与出租人分配?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2788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要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为核心依据,若合同明确约定征收时原有建筑补偿归出租人、自建部分补偿归承租人的,从其约定。对于既有出租人原有基础、又有承租人新建部分的混合建筑,无法直接区分补偿份额的,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双方投入的造价比例,再结合整体拆迁评估价值、双方各自贡献占比核算应得补偿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4月张某承租蔡某所有的养殖场场地,双方签订的《厂房场地租赁合同》明确约定:遇政府征收时,蔡某原有建筑设施和土地补偿归蔡某所有,张某自建的厂房、附属设施及装修补偿归张某所有。合同签订后张某在原有设施基础上新建1号钢架厂房、6号、7号混合平房。2024年案涉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已将全部补偿款支付给蔡某,双方对混合建筑的补偿款分配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合法有效,案涉混合建筑既有蔡某原有墙体、土方回填等投入,也有张某新建的钢架、房屋结构等投入,无法直接区分补偿份额的,以司法鉴定确定的双方造价占比为基础,扣除蔡某原有土方回填对应4.6%的补偿份额后,按比例分配补偿款。双方因对补偿份额存在争议而非一方恶意拒付,因此公证费、鉴定费等诉讼支出由双方共同承担。

裁判结果

二审驳回张某、蔡某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蔡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支付拆迁补偿款1701407.45元、公证费1560元、彩扩费114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2788号
  • 案由: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8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租人租赁场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务必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遇征收时各类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原有建筑补偿、自建部分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的分配规则,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2. 承租期间对场地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留存好建设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可对自建部分现状进行公证固定证据,避免征收时举证不能。
  3. 若双方对混合建筑补偿分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各自投入的造价进行鉴定,作为分配补偿款的合法依据,切勿采取阻碍征收、私下转移补偿款等不理智行为扩大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