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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方能否要求公司将对外挂账应付款直接支付给自己?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27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企业与员工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后,承包员工能否要求公司将收到的项目款中对应应付第三方的挂账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2794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内部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特殊模式,即使约定承包方自负盈亏,针对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产生的应付第三方的挂账款,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付款义务主体是公司而非承包员工,该部分款项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对外债务,承包员工无权要求公司将该部分款项直接支付给个人;其次,承包方主张项目特定阶段的费用的,应当就该阶段的费用计算标准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的,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魏某是新疆某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员工,双方先后签订多份《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约定魏某承包公司部分勘测设计业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司收到业主款项后扣除15%管理费后剩余款项支付给魏某。后双方因费用结算产生纠纷,魏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承包费654万余元及利息、违约金等。

一审中双方确认公司未拨付到账款4745383.45元,魏某承包期间产生以公司名义对外应付的挂账款4467600元、公司为魏某垫付各项费用632800元,双方对乌什县乌依布拉克水库可研阶段费用计算标准存在争议。一审法院认为挂账款的付款主体是公司,魏某无权主张该部分款项,且其无法举证可研阶段费用的计算标准,最终判决解除双方承包合同,驳回魏某其他诉讼请求,魏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2794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前,应当明确约定费用结算的流程、对外债务的承担方式、特定阶段项目费用的核算标准,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无据可依;第二,承包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留存好项目各阶段工作量的证明材料、费用支出的凭证,若主张特定阶段的项目费用,需提前收集行业取费标准、双方约定或业主方确认的核算依据,避免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内部承包模式下,对外业务均以公司名义开展,对应产生的债务公司是法定付款主体,承包方无权要求公司将对应款项直接支付给个人,若承包方已经自行垫付对外债务的,应当留存好支付凭证,另行向公司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