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桩运营中物业拆隐患设备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27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充电桩运营合作中,物业公司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部分充电设备,运营方能否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2796号生效判决解答:合同解除需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法定解除的5种情形,只有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达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本违约程度时,守约方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物业公司拆除的是未安装遮雨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部分充电设备,其余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仍可正常使用,物业公司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也未拒绝配合运营方使用合格设备,因此案涉充电桩运营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运营方主张物业公司拒绝供电、无故拆除设备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举证不能的将承担败诉风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3年12月,阿克苏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阿克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阿克苏紫荆花园小区充电运营协议》,约定运营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9年1月1日,新能源公司负责充电桩设备的投资安装、维护,承担设备安全责任,物业公司配合提供接电条件。2024年3月设备投入使用后,相关部门排查发现部分充电桩未安装遮雨盖,存在雨天充电的安全隐患,通知整改。2024年9月物业公司拆除了该部分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后新能源公司以物业公司无故拆除设备、拒绝供电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成本损失、预期收益、违约金等共计34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新能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合同不符合解除条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新29民终2796号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充电桩运营合作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设备安全标准、整改通知流程、违约情形及责任承担方式,避免事后就权责划分产生争议; 第二,充电桩运营方应当确保安装的设备符合电气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接到整改通知后要及时落实整改要求,避免因安全隐患导致设备被拆除产生损失; 第三,合同履行过程中若认为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及时留存沟通记录、凭证等相关证据,避免后续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提起诉讼时可将分公司与总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保障后续执行到位。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