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区域倾倒液体6天后致路人摔倒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286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行为人在公共通行区域倾倒不明液体,数天后液体遇雨打滑致路过的人员摔倒受伤,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共区域管理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2861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倾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作为侵权方应当优先承担侵权责任。其次,民事诉讼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高度盖然性标准,只要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存在高度关联性,行为人无法举证推翻该关联性的,就应当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某足道馆倾倒不明液体后未做清理,6天内无其他人员倾倒同类液体,事发当日多人在同一位置连续摔倒,足以证明摔倒损害与倾倒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另外,公共区域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限定在合理限度内,案涉倾倒液体无明显辨识度,管理人已尽日常巡查和事发后应急处置义务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新案例
2024年8月20日,阿克苏某足道馆工作人员将一桶不明液体倾倒在店铺旁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未做任何清理警示。2024年8月26日当地下雨,该区域凝固的液体遇水融化打滑,先后有5人在此位置摔倒,其中刘某因应求助查看此前摔倒的保安伤情,途径该区域时摔伤,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判决某足道馆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24881.94元,某足道馆不服上诉,主张倾倒行为与摔倒间隔6天无因果关系、物业作为公共区域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刘某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不应采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因果关系,刘某助人为乐行为无过错,物业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无责,某足道馆经法院释明仍不申请重新鉴定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2861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任何经营主体或个人都不得在公共通行区域倾倒垃圾、废液、杂物等妨碍通行的物品,一旦造成他人损害,即使间隔数天,只要无法证明存在其他侵权人,就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建议经营主体做好员工管理,装修、清洁产生的废液废弃物要按照规定投放至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倾倒遗留安全隐患。
- 如果遇到他人受伤需要救助的,只要自身没有过错,即使在救助过程中受伤,也可以向侵权人主张全部赔偿,我国法律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行为,不会让善意救助者自担损失。
- 对于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只要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另一方无法提供证据反驳也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会采信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要及时在举证期内提交反驳证据并申请重新鉴定,不要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