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参与部分劳务无法举证劳务合意能否主张劳务费?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286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仅能证明参与过部分劳务,但无法举证双方就劳务报酬、用工期限等达成明确合意的,能否主张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并索要劳务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2862号生效判决解答:这种情况下劳务费主张大概率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劳务合同关系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就劳务提供、报酬支付达成明确合意;二是提供劳务方实际按约定履行了劳务义务;三是接受劳务方实际接受了对应的劳动成果。仅能证明有参与劳务的事实,无法证明双方就用工、报酬达成过一致的,不能认定存在独立的劳务合同关系,相应的劳务费主张也不会被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张某甲主张2016年至2020年期间为姐姐张某乙、姐夫周某经营的200亩苹果园提供劳务,要求按每年4万元标准支付5年劳务费共计20万元及利息。张某乙、周某主张仅与张某甲前夫张某丙存在劳务关系,已结清张某丙的报酬,与张某甲无劳务约定。
法院观点:劳务合同成立需具备劳务合意、实际履行、接受成果三个要件,张某甲提交的证人证言、农资支付凭证等仅能证明其曾在果园参与过部分劳务,无法证明其与张某乙、周某就单独用工、报酬标准达成过明确合意,其参与劳务的行为可能是协助配偶履行劳务或亲属间互助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驳回张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新29民终2862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1、提供劳务前一定要和雇主签订书面的劳务协议,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时间、用工期限等核心条款,口头约定的也要通过微信聊天、录音等方式固定合意证据;2、提供劳务过程中要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报酬发放流水、工作成果交付凭证等材料,避免后续维权无据;3、近亲属之间提供劳务更要提前明确是帮工还是有偿劳务,避免因亲属身份产生权责不清的纠纷,本案中张某甲正是因为未提前和姐姐姐夫明确劳务约定,仅靠亲属证言和部分参与劳务的证据,最终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