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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无固定收入者误工费护理费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28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无固定收入的伤者误工费、护理费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计算?残疾弱势群体能否要求调整主次责任划分比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2865号生效判决分析:

1. 关于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王某未提交近三年收入证明,一审按当地私营单位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按制造业非私营单位工资标准计算的诉求无事实依据,未获法院支持。

2. 关于护理费: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无法举证实际护理费支出的,参照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二审对一审的护理费计算标准予以调整,改按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核算护理费金额。

3. 关于责任比例: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划分以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过错程度为核心依据,仅以自身属于残疾弱势群体为由要求调整责任比例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仍维持7:3的主次责任划分规则。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最新案例

2023年12月,陈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阿克苏市解放中路碰撞行人王某,致王某腰椎压缩性骨折、肩关节骨折,经鉴定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陈某驾驶的车辆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王某一审起诉要求陈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3万余元,一审法院核算各项损失后按7:3比例划分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4.7万余元,陈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王某不服上诉,主张按新疆制造业非私营单位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要求将责任比例调整为8:2。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未提交近三年收入证明,对其误工费主张不予支持;其提交的护理费凭证存在明显瑕疵,改按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仅以自身是残疾人为由要求调整责任比例无法律依据,维持7:3的责任划分。最终二审改判保险公司向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7691.2元,陈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的判项保持不变。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2865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伤者主张误工费、护理费的,一定要留存好收入证明、工资流水、护理费支付凭证、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等证据,若无法举证近三年收入情况的,法院只能参照当地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可能与实际损失存在差距。
  2. 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划分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若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有异议,一定要在法定3天复核期内向上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仅以自身属于弱势群体为由诉讼阶段要求调整责任比例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 伤者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只要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即使保险公司不认可又无相反证据反驳的,法院会依法采信作为裁判依据,无需因对方不认可就同意重新鉴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