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未按约定用材+未验收投入使用,款项律师费谁担?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29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装修材料,发包方未经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后续剩余装修款、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应当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2902号生效判决分析: 1. 装修款核算规则: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材料的,对应差价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合同外增项工程虽无书面确认,但发包方已实际使用的,应当按评估价格支付增项款; 2. 付款主体认定:装饰装修合同的缔约相对方、装修成果的实际受益方都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即使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也不能免除主体本身的债务承担义务; 3. 违约责任承担:如果施工方未按约定用材、发包方逾期付款,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约定由违约方承担的律师费由双方各自负担,而保全费属于诉讼必要支出,由付款义务方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最新案例
2023年8月,鲁某2为筹备成立库车某宾馆,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装修总价款120万元,明确了装修用材标准、付款节点,同时约定争议产生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施工过程中,某装饰公司未经鲁某2书面同意,擅自更换了空调、电视、卫浴等材料的品牌、规格,同时额外完成了窗户更换、一楼吧台装修等合同外增项工程。2024年6月,案涉宾馆未经验收,鲁某2就擅自投入使用,期间仅支付装修款90万元,剩余款项以装修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双方产生诉讼。
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确认:合同外增项工程款为68627元,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装修项目价差为229366元,一审判令库车某宾馆、鲁某2支付剩余装修款139261元、律师费31000元及保全费2547.13元。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某装饰公司未按约定用材、发包方逾期付款均构成违约,律师费应当各自承担,最终改判库车某宾馆、鲁某2支付装修款176853元、保全费2547.13元,驳回某装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2902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8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发包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所有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施工过程中新增项目必须签署书面确认单,避免后续无据可依;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切勿未经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否则将视为认可工程质量,后续再以质量不符为由抗辩很难获得法院支持;转让经营实体时要明确约定之前的债务承担方式,并通知债权人,避免后续承担连带责任。 2. 对于施工方:如果需要更换合同约定的材料,必须提前获取发包方的书面同意,留存沟通记录,不要自行更换;工程完工后及时向发包方发送书面验收通知,留存送达凭证,避免发包方拖延验收导致回款滞后。 3. 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条款仅在单方违约时适用,如果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法院通常会判决各自承担己方律师费,因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尽量严格遵守约定,避免因自身违约丧失费用主张的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