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结算的劳务费能不能仅凭催款记录主张?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296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关系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也未做书面结算的情况下,债权人仅能仅凭催款通话、微信记录主张欠付劳务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2967号生效判决分析: 即使没有书面结算凭证,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持续就明确的欠付劳务费金额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未明确提出异议,且债务人的抗辩理由不符合交易习惯、陈述前后矛盾的,法院可以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欠付劳务费的事实成立。本案中郭某多次收到杨某明确载明欠付金额的催款信息,既未否认欠款事实也未主张已付清款项,反而以没钱为由推脱,同时其提交的付款凭证时间早于案涉劳务发生时间、支付模式不符合劳务报酬结算习惯,且对劳务时间、是否结清的陈述前后不一,因此法院对其已付清款项的抗辩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杨某受郭某雇佣从事装修类劳务,双方约定日薪350元,劳务结束后未做书面结算。2021年至2025年期间,杨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向郭某催要9800元劳务费,郭某均未对欠款事实及金额提出异议,仅以没钱为由推脱。郭某一审先是陈述案涉劳务发生在2021年7月至11月,劳务费未结清,后又主张劳务发生在2019年至2020年,已通过该期间的微信转账付清款项。
争议焦点:郭某是否已付清案涉劳务费的主张是否成立。
法院观点:杨某已提交的催款记录足以证明其就案涉劳务费主张,郭某未明确异议视为默认欠付事实;郭某提交的付款凭证时间早于其自认的劳务发生时间,支付模式包含多笔零星小额转账,不符合劳务报酬按天或整笔结算的交易习惯,且其陈述前后矛盾,抗辩理由不成立。
裁判结果:驳回郭某上诉,维持原判,郭某需于判决生效5日内支付杨某劳务费9800元、逾期利息1317.97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2967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务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书面用工约定、考勤记录、工作成果凭证,完工后尽量与雇主签订书面结算单,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2. 催要欠付报酬时,要在沟通记录中明确载明欠付金额、劳务期间等核心信息,完整留存通话录音、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催款函送达凭证等,若对方未明确否认欠款的,该类证据可作为认定欠款事实的依据; 3. 付款方若已经结清相关款项,收到对方催款信息时要及时明确回复否认欠款主张,同时妥善留存付款凭证、结算凭证,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