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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发现机井出水量不足能否主张合同无效?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30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签订农用地联合经营(土地承包)合同后,发现发包方提供的机井出水量不足、存在非法机井、未取得完整土地权利的,能否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3014号生效判决解答:上述情形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不会得到法院支持。首先,一方存在欺诈行为仅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要件,并非合同无效的要件;其次,格式条款的认定需满足“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条件,发包方已经告知投标人可实地考察、合同条款可提前确认的,不属于格式条款;第三,无权处分也不导致合同无效,发包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方可主张违约责任或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真实案例

2021年沙雅县某某农业合作社通过投标,与库车某某农业开发公司签订《农用地联合经营合同》,约定后者将19628亩农用地交由前者种植棉花,合作社自负盈亏并支付土地使用费,合同明确载明合作社已实地考察认可土地土质、水源及全部配套设施。2022年合作社种植棉花后,主张案涉土地机井出水量不足、存在非法机井,发包方无权处分土地,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赔偿棉花损失2522万余元及违约金、鉴定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欺诈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案涉合同条款已告知投标人可提前协商、实地考察,不属于格式条款,且生效判决已确认合同合法有效,合作社提交的鉴定报告无法证明棉花减产与机井出水量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最终判决驳回合作社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3014号
  •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包农用地前务必实地核验土地权属证明、取水许可、机井出水量、灌溉设施等核心条件,不要仅听信发包方口头承诺,建议留存考察记录、书面确认配套设施达标情况后再签订合同;
  2. 如果发现发包方存在欺诈、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合同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要在1年除斥期间内起诉要求撤销合同,不要错误主张合同无效错失维权时机;
  3. 主张种植损失的,要在损失发生当年及时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固定因果关系、损失金额的证据,避免时间间隔过长导致证据不被法院采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