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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买卖合同仅凭欠条和指示转账记录能否认定买卖关系?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30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书面买卖合同的前提下,一方持有对方出具的结算欠条、按对方指示向第三方转账的凭证,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主张欠条是受胁迫出具的一方需要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301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此种情形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欠条明确载明了款项性质为购货款、退款义务主体,转账行为是基于出卖方的指示完成交付,第三方仅为履行辅助人,合同相对方仍为出具欠条的一方。其次,主张欠条系受胁迫出具的,应当提供报警记录、胁迫现场的录音录像、无利害关系人的佐证等充分证据,自行制作的情况说明、模糊的证人证言均不足以证明胁迫事实;且胁迫仅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事由,并非无效事由,受胁迫方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胁迫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权利灭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4年,张某2按张某1的指示,先后向李某、马某等第三方转账合计452290元用于购买叶面肥原材料,张某1加工后向张某2交付价值146367元的农资产品。2024年7月16日张某1出具《欠条》,明确扣除已交付部分的货款后,剩余305923元于7月30日前退还给张某2。后张某1未按约退款,张某2诉至法院。张某1抗辩称双方是技术服务关系而非买卖关系,欠条是受张某2胁迫出具,款项均支付给第三方与自己无关。一审法院判决张某1退还货款305923元及利息6120.58元,张某1不服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双方交易模式符合买卖合同特征,张某1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欠条系受胁迫出具,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3015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买卖交易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交易主体、权利义务,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要留存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对方指示转账的凭证、结算欠条等核心证据,避免后期产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2. 按交易相对方的指示向第三方转账时,要备注清楚款项用途,最好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转款指示说明,明确第三方仅为收款方,合同权利义务仍由交易相对方承担;
3. 若确实存在受胁迫出具欠条的情形,要第一时间报警留存报警记录、胁迫现场的证据,且需在知道胁迫事由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自行制作的情况说明、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不足以证明胁迫事实;
4. 交易过程中提供的免费技术指导、咨询等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不会改变主合同的性质,不要以此混淆法律关系逃避合同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