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买方主张未收到部分货物且逾期利息过高能否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30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以未收到部分货物、1.5倍LPR计算逾期利息过高为由拒付货款及利息,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3016号生效判决解答:第一,买方主张未收到部分货物的,应当就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将依据双方对账记录、发票、送货单等证据认定货款金额;第二,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出卖人主张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买方仅以利息过高为由拒绝支付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阿克苏甲有限公司与阿拉尔乙有限公司于2023年签订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工业生产物资,票到3个月后甲公司无息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按约供货后,双方工作人员于2024年5月至9月期间依据签字确认的销售单、送货单完成对账,确认总货款为810327.7元,乙公司随后开具了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甲公司。因甲公司未按约定付款,乙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货款810327.7元及按1.5倍LPR计算的逾期利息13814.4元。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未收到价值32837元的货物、按1.5倍LPR计算利息过高,不应承担利息。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未收到部分货物的主张,内部管理问题也不能成为逾期付款的免责事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3016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作为买方接收货物时,应当及时做好入库核验,如发现货物缺漏、质量不符等问题,要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异议并留存沟通记录,切勿在对账、接收发票后再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付货款,否则将大概率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 签订买卖合同时,建议双方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维权费用的承担主体,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如合同无约定,卖方有权按LPR的1.3-1.5倍主张逾期付款损失,买方逾期付款的还需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必要维权支出;
- 诉讼保全阶段,除了购买保全保险外,当事人还可选择自有房产、存款等财产作为担保,如合同未明确约定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该费用大概率不会被法院支持,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成本更低的担保方式。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