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土地灌溉水质不达标致苗木死亡能否向出租人索赔?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301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签订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从事农业种植,因灌溉水质问题导致种植的作物大面积死亡,承租人是否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3019号生效判决解答:灌溉水质导致种植损失的责任划分,首先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若合同明确约定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特定标准的灌溉用水,水质不达标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未对灌溉水质作出明确约定,承租人在种植前已明知水质存在问题,仍抱着侥幸心理继续种植的,属于自担经营风险的行为,相应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3年10月,刘某与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某村委会签订《设施农业租赁合同》,承租村委会7座温室大棚及配套设施种植果树苗木,租期10年,约定2023-2025年度年租金为16.02万元,违约方需承担对方诉讼费、律师费等维权成本。2024年3月刘某准备种植前,检查发现大棚灌溉用井水水质存在问题,曾向村委会提出不再租赁,但刘某自认其培育的苗木耐盐碱、沙雅县高盐碱地种植的同类苗木长势良好,仍继续在案涉大棚栽种苗木。后苗木出现大面积死亡,刘某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报告认为灌溉水含盐量超标是苗木死亡的主要原因,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村委会赔偿其苗木损失133万余元,并承担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村委会提出反诉,要求刘某支付欠付租金、违约金、律师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但合同中未对灌溉用水的水质标准作出明确约定;刘某在种植前已明确知晓水质存在问题,仍自愿承担风险继续种植,相应损失应当自行承担;刘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最终判决双方合同于2025年7月21日解除,刘某向村委会支付2024-2025年度租赁费129495元、违约金19424元、律师费58547元,驳回刘某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3019号
- 案由: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土地经营权出租、农业用地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配套设施的交付标准,尤其是灌溉用水、土壤的质量要求,将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行业标准作为合同附件,才能在出现水质、土壤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时,依据合同向出租人主张违约责任。
- 租赁农业用地开展种植、养殖项目前,务必自行委托专业机构对土壤、灌溉水质、气候条件等进行检测评估,确认符合项目经营要求后再签订合同、投入成本,切勿仅凭个人经验判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 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土地、灌溉水等不符合种植要求,应当第一时间向出租人发送书面告知函,固定证据后及时协商解除合同,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继续投入,否则扩大的损失将由自己承担。
- 农业项目经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所有沟通记录、投入凭证、损失证据,若发生纠纷需起诉的,应当优先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如果对方提出反驳证据,很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