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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擅自处分执行代收承包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302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法院执行程序中指定银行代收的款项,银行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处分的,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是否包含资金占用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3020号生效判决解答:不当得利的核心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利、另一方受损、获利无合法依据、获利与受损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银行仅对其未经权利人陈某同意、擅自转付至案外人巴楚某社的10000元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其余代收款项用于支付陈某按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土地防虫费、水资源费等规费,属于清偿陈某的合法债务,银行未从中获利,不构成不当得利。关于陈某主张的利息损失,因陈某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实际损失,且银行对案涉10000元的处分不存在主观恶意,故对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陈某因欠阿克苏某银行新和支行贷款未还被法院强制执行,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定某银行新和支行直接收取陈某发包土地的承包费抵扣欠款,要求收取的费用需每年与陈某结算并报法院备案。银行收取承包费共计599667元后,将其中488440元交给新和县甲政府抵扣陈某2022年应交的土地承包费,10000元擅自转付至巴楚某社,剩余111227元用于支付陈某应当承担的土地防虫费、水资源费等规费。陈某认为银行擅自处分其财产,起诉要求银行返还121560元不当得利及336561元利息。

法院观点:银行未经陈某同意擅自将10000元转付至案外人,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其余款项用于清偿陈某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银行未从中获利,不构成不当得利;陈某主张的利息损失未提供证据佐证,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阿克苏某银行新和支行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陈某退还10000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3020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法院执行程序中指定代收款项的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执行裁定的要求管理、使用代收款项,及时与权利人对账并报备法院,不得擅自处分,否则不仅可能构成不当得利需承担返还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妨害执行承担司法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第二,权利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时,应当就“对方获利无合法依据、自身存在实际损失、损失与对方获利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若同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需提供证据证明利息的计算标准及损失的实际产生,否则诉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第三,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明确约定承包费、各类规费的承担主体、缴费方式,留存好全部缴费凭证,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