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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无法证明问题产品为卖方供应能否主张赔偿?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302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主张出卖人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却无法举证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系该出卖人供应的,相应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3021号生效判决解答: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首先需要举证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系该出卖人供应。若买受人无法完成该项举证,且现场也无法区分不同供应商的同类产品,则买受人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2年至2023年期间,阿克苏某甲公司先后与阿克苏某乙公司签订4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向乙公司采购120块抽油机水泥基础,总价款988460元,合同明确约定了质保期及质量违约责任。同时甲公司还向另外两家供应商采购了同类型水泥基础,双方收货时未对乙公司供应的水泥基础安装地点进行签字确认,也未要求乙公司在产品上标注专属标识以便区分。

使用过程中,甲公司发现部分水泥基础出现开裂问题,认为是乙公司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起诉要求乙公司赔偿全部货款损失988460元。一审中双方各自提交的检测报告结论不一致,且甲公司无法证明开裂的水泥基础为乙公司供应,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甲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组织双方现场勘查,确认所有水泥基础外观无差异、无供应商标识,无法区分供货主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3021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向多家供应商采购同类无明显外观差异的产品时,应当要求供应商在产品上标注专属标识,或者在收货、安装环节与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产品的安装/使用地点,留存书面凭证,避免后期出现质量问题无法区分供货主体。
  2. 发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当第一时间通知供应商到场共同核验,固定问题产品的归属证据,必要时可申请公证机构到场对产品现状、归属进行公证固定。
  3. 单方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前,应当先与供应商共同确认检测样品的归属,否则单方委托出具的检测报告很可能因无法证明样品来源而不被法院采信,额外支出的检测费用也需自行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