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欠条系伪造却无有效证据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302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事诉讼中,一方主张对方提交的欠条是伪造的,却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3022号生效判决分析: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主张对方提交的欠条为伪造的,必须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佐证自己的观点,仅口头抗辩无有效证据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会依法采信持有欠条原件一方的主张。同时,当事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属于自行放弃答辩、举证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与李某2系姐弟关系,二人均在新疆库车市承包土地种植棉花,2019年双方协商将土地承包合同统一签署在李某2名下,以李某2名义办理贷款。2022年7月8日,双方就历年种地垫付费用清算后,由第三人代写欠条内容,李某签字确认欠李某212.1万元。后李某2持该欠条起诉要求李某还款。
争议焦点
李某主张案涉12.1万元欠条系伪造,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
李某一审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李某2提交的欠条为原件,证明力无瑕疵;李某二审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足以证明欠条系伪造,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李某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2支付欠款121000元、逾期利息8954元,合计129954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3022号
-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作为债权人,双方清算欠款时应要求债务人当面签字出具欠条,留存好欠条原件,同时保留好垫付凭证、沟通记录、结算清单等佐证材料,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无据可依;
- 作为债务人如果对欠条真实性有异议,一定要在法院传唤时按时到庭应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如不在场证明、真实的结算凭证、笔迹鉴定比对样本等)反驳对方主张,仅口头抗辩无证据支撑的,法院不会采信;
- 如果需要申请笔迹鉴定,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同时需提供符合要求的比对样本,无合理理由在二审才提出鉴定申请的,法院大概率不会准许。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