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在水费承诺书上盖章做担保要不要担责?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302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供用水合同纠纷中,村民委员会以担保单位名义在债务履行承诺上盖章,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农业灌溉水费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核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302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村民委员会对外提供担保原则上无效,除非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严格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否则仅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的担保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债权人未举证证明案涉担保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因此甲村委会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农业灌溉水费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发布的征收方案,区分计划内用水、超限额用水适用不同单价计量收取,无明确依据不得直接套用固定亩均收费标准酌定水费金额。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真实案例
2021年,沙雅县甲合作社承包库车市甲村1407亩土地开展农业种植,灌溉用水由获得当地水权特许经营授权的库车甲有限公司供应。甲合作社出具承诺书确认2021年灌溉水费由其承担、于2022年足额缴纳,甲村委会以「担保单位」名义在该承诺书上盖章。后因甲合作社逾期未缴纳水费,库车甲有限公司起诉要求甲合作社支付水费375089.89元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甲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酌定按160元/亩标准核算水费为225120元、支持逾期利息7766.64元,驳回要求甲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库车甲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村委会的担保行为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应属无效;水费应当按照当地水费征收方案区分计划内、超限额计量核算,最终改判甲合作社支付水费293741.29元及逾期利息18888.79元,仍驳回要求甲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3024号
- 案由:供用水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债权人接受村委会、居委会提供的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担保的正式决议文件,否则担保合同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无效,无法实现债权保障目的;第二,供水方应当留存完整的用水计量凭证、水费征收标准官方文件,若委托基层组织统计用水量,应当及时交由用水方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就用水量产生争议;第三,农业经营主体使用灌溉用水时,应当主动了解当地水费征收政策,及时核对用水量并确认水费金额,避免产生高额逾期利息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