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承接工程转包后劳务者受伤,转包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30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个人无施工资质承接建设工程后转包,招募的劳务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转包人未直接与劳务人员签署雇佣协议,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3074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便无资质转包人未直接与劳务人员签订雇佣合同,只要其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承接方、劳务活动的实际受益人,未尽到安全施工保障义务的,应当对劳务人员的受伤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转包行为的违法性、转包人是否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是否从劳务活动中获利等因素综合判定责任比例,仅以未直接雇佣为由主张免责通常不会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真实案例
某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将其位于新疆新和县的生产项目发包给有资质的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建工集团又将钢结构安装工程转包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将该安装业务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辛某。辛某承接业务后,委托王某招募工人施工,王某以350元/天的标准招聘伊某从事彩钢板安装工作。2023年8月20日,伊某在4米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摔落受伤,经鉴定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定伊某自行承担40%责任,王某承担15%责任,辛某承担25%责任,某建工集团承担10%责任,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责任。辛某不服上诉,主张其未与张某签订转包合同、未雇佣伊某,不应承担责任。二审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转包合同原件,结合张某与辛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施工沟通记录,二审法院认定辛某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承接人、劳务受益方,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辛某需向伊某支付赔偿款76537.31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3074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针对劳务人员:高空作业等危险施工场景务必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装备,留存好雇佣关系证据(如工资转账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考勤记录等),受伤后及时就医并固定受伤经过的证据,避免后续维权无据。
- 针对工程承接方:切勿在无施工资质、无安全保障能力的情况下承接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配备防护网、安全绳等防护设施,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后承担高额赔偿责任。
- 针对工程发包、转包方:发包或转包时务必审核下家的施工资质、安全保障能力,违法转包给无资质主体的,一旦发生施工人员受伤事故,发包、转包方也需要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