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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就给包工头干活,工资找谁要?征和律所阿克苏(2025)新29民终3194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在工地、煤改电、家装等"包工头雇散工"的场景中,工人与包工头之间往往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工资也只是口头约定。一旦包工头拒付工资,工人最常遇到的困惑是:没合同、没工牌,活儿是别人介绍来的,劳务费到底应该找包工头要,还是找发包的公司要?包工头能不能用"我没雇过你"来抗辩?

本文以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9民终3194号生效判决为切入点,由征和律师事务所对该核心争议作专业实务解读。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3194号生效判决解答:劳务关系的成立不以签订书面合同为必要条件。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务属于包工头承包工程的范围内、劳动成果由包工头享有、且双方就报酬已形成事实合意(包括口头约定、第三人居间撮合、事后催讨与回应等),即可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务关系,劳务费支付主体应当是实际承包工程的包工头,而不是发包工程的公司。

本案中,蔡某以"未与木某签订劳务合同""木某是公司员工带去的"为由,主张劳务费应由某能源公司支付。法院并未采纳,理由很清晰:第一,蔡某与某能源公司签的是"单包工"的《委托施工管理合同》,案涉煤改电项目应由蔡某自行组织人员施工;第二,介绍人阿某虽是某能源公司片区负责人,但其角色是"验收+居间介绍",并不实际组织施工;第三,木某与蔡某的通话录音中蔡某承诺"公司付款后就给你结",等同于对欠付劳务费事实的自认;第四,蔡某已通过另案(2025)新2927民初270号判决拿到了包含某甲镇在内的全部工程款,再以"未收到这部分钱"为由抗辩,缺乏证据支持。综合判定:木某与蔡某之间已形成实质性劳务关系,劳务费22,700元由蔡某支付。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10月,木某经某能源公司片区负责人阿某介绍,进入蔡某承接的乌什县某甲镇煤改电项目,从事挖坑、拉电线、安装电表等室外劳务,按户结算每户100元,共完成227户。蔡某与某能源公司签的是"单包工"模式的《委托施工管理合同》。木某完工后多次催讨劳务费22,700元未果,遂将蔡某与某能源公司一并诉至乌什县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木某未与蔡某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且系经第三人介绍入场,劳务费应当由蔡某还是某能源公司支付。

法院观点: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蔡某作为单包工承包方,应自行组织人员施工,木某提供的劳务属于蔡某承包范围;阿某仅为公司验收及居间介绍人,并非实际组织施工方;通话录音显示蔡某承诺付款,构成对劳务关系及欠款事实的自认;蔡某已通过另案获取包含案涉工程在内的全部工程款,其"未收到该笔款项"主张缺乏证据。书面合同的缺失不能否定事实劳务关系的成立。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蔡某向木某支付劳务费22,700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3194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五、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包工头欠薪"是建筑、市政、煤改电、家装等领域最高发的劳务纠纷类型之一。结合本案及征和律所代理过的同类案件,给提供劳务一方与承包工程一方的实务建议如下:

  1. 对劳动者(农民工、散工)一方:没有书面合同不等于没有证据,"录音+微信+证人+完工清单"四件套就能锁定劳务关系。务必保存:①介绍人/工友的微信聊天与证言;②每日打卡、出工记录或村委会盖章的完工清单;③向包工头催款时的录音录像(合法环境下录制即可作为证据);④收付款转账截图。本案木某胜诉的关键,正是蔡某在录音中亲口承认"公司付款后就给你结",这构成自认,比任何合同都管用。
  2. 对包工头一方:"单包工"模式下,承包人就是用工责任人,不要幻想以"工人是公司带来的""我没签合同"来逃避支付义务。征和律所提示,所有进场人员都应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留存出勤与验收记录,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避免事后口说无凭。
  3. 对发包公司一方:虽然本案某能源公司未被判承担支付责任,但若公司员工(如片区负责人)超出职权范围直接组织或调度工人,极易被认定构成表见代理或共同用工,引发连带责任。建议在《委托施工管理合同》中明确禁止公司员工直接介入工人雇佣,并在工程款结算时要求承包方提供完整的工资支付凭证。
  4. 关于"另案已结清工程款"的抗辩:本案蔡某另案(2025)新2927民初270号已拿到全部工程款,却仍以"未收到这部分款"抗辩,征和律所提示,这种"前后矛盾的诉讼陈述"在司法实践中风险极高,法院可结合关联案件查明事实,当事人切勿心存侥幸。
  5. 关于诉讼策略:劳动者起诉时,建议将包工头与发包公司一并列为被告,由法院依职权查明真正的支付义务人,避免因主体选择错误导致驳回起诉、二次诉讼,徒增诉累。

遇到类似劳务费追讨、包工头跑路、公司与包工头互相推诿等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由律师协助梳理证据链、确定被告主体、设计诉讼方案,最大化保障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