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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代收公司货款后主张抵消借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32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销售人员代收客户货款后,以用人单位欠其个人借款为由拒不返还货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3296号生效判决解答:若员工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双方已就代收货款抵消债务达成明确合意的,员工截留货款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当向用人单位返还货款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粟某原系阿克苏市某某农资经销部的销售人员,2020年3月粟某代表经销部向任某出售23吨肥料,合计货款87400元,任某出具了对应欠条。2021年至2022年期间,任某分多笔将全部货款支付给粟某,但粟某未将该笔货款上交经销部。

经销部催要货款无果后向法院起诉,粟某抗辩称经销部经营者欠其个人借款,双方已约定由其代收该笔货款抵消借款,属于债权转让,不构成不当得利,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上述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任某向作为经销部销售人员的粟某支付货款,属于善意履行合同义务,无需再承担付款责任;粟某主张的债权转让、债务抵消均无证据证明,其占有案涉货款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最终判决粟某向经销部返还货款87400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8556.64元(截止2023年12月30日),后续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粟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3296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收款制度,明确告知所有客户货款必须支付至企业对公账户或指定的官方收款账户,禁止销售人员私自收取货款,同时定期核对销售台账与到账记录,避免出现货款被截留的风险。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薪资、借款等债权债务纠纷的,应当通过协商、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切勿私自截留单位款项,否则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返还责任,金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类刑事犯罪。
  3. 民事主体主张债权转让、债务抵消的,应当留存书面的合意协议、沟通记录等证据,仅有口头约定的,一旦产生纠纷很难被法院采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