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因未举证砂石方量被驳回加工费诉请,二审申请鉴定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克州(2025)新30民终2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纠纷中,一审因举证不能未获支持的加工费诉请,二审申请司法鉴定能否被准许,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0民终213号生效判决解答:如果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核心事实的必要手段,即便一审中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撤回鉴定,二审中为查清基本事实、妥善解决纠纷,法院仍可准许鉴定申请。只要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依据充分,即可作为定案依据,据此改判支持当事人的合理诉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真实案例
2020年10月王某与克州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砂石料生产施工合同,约定王某提供设备为某公司加工砂石料,自然分筛每方3元、破碎每方6元,合同期限3年。2021年5月设备投产,2022年7月停产。后王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加工费、安装费及违约金共计241万余元。一审中王某两次申请对未出售砂石方量鉴定又因未缴费等原因撤回,因无法证明加工方量,一审仅判决解除合同,驳回其他诉请。
王某上诉后二审法院准许其鉴定申请,委托有资质机构测量得出砂石方量,最终核减垫付款后改判某公司支付王某加工费107万余元。法院认为,二审鉴定是查明核心事实的必要手段,鉴定机构资质合格、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王某主张的安装费、违约金因举证不足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维持合同解除判项,改判某公司支付王某加工费1073534.79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0民终213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要及时对账确认已完成工作成果的数量、质量,留存好交货凭证、对账函、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举证不能。
- 诉讼中涉及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鉴定程序,按时缴纳鉴定费用、提供鉴定所需材料,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一审因举证不足败诉的当事人,二审中如果有新的证据或者能够通过鉴定查明核心事实的,可及时向二审法院提交申请,争取改判机会,但要避免滥用鉴定权利拖延诉讼。
- 承揽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费用承担的约定要明确具体,比如本案中安装费、违约金的支付条件约定清晰,当事人主张相关费用时需举证证明满足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