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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支款和材料款主张已抵扣工程款无证据要还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2025)新30民终49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向发包方出具了材料款欠条、预支款借条后,主张该款项已在工程款结算中抵扣,但无法提供抵扣证据的,是否仍要承担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0民终491号生效判决解答: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承包人主张其出具的欠条、借条对应的款项已经在工程款结算中抵扣的,应当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凭证、抵扣约定等证据予以证明,无法举证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仍需向发包方偿还对应款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17年,买某承包新疆阿克陶县某镇乡村振兴围墙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使用某镇政府提供的143吨水泥,按415元/吨核算总价59345元,买某出具了对应欠条;2018年,买某因资金不足向某镇政府预支工程款3万元,出具了对应借条。后买某就欠付工程款起诉某镇政府,双方确认应付工程款为96600元,买某胜诉并拿到全部工程款。某镇政府随后起诉要求买某支付水泥款59345元、返还预支款3万元,买某主张上述两笔款项已经在工程款结算时抵扣,但无法提供双方签字的抵扣约定、结算明细等证据,且案涉欠条、借条仍由某镇政府持有。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买某举证不能,判决其向某镇政府支付共计89345元款项及相关诉讼费用。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0民终491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款项往来、材料抵扣、预支款抵扣都要签订书面确认文件,完成抵扣后要及时收回或销毁此前出具的欠条、借条,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2. 不要应发包方工作人员要求随意出具无实际款项交付、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欠条或借条,否则一旦涉诉,无相反证据推翻书证效力的情况下,出具方大概率要承担还款责任;
  3. 工程款结算时要将所有已付款、预支款、材料抵扣款、违约金等款项逐一列明,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明确结算后无其他未结款项,避免后续就已抵扣款项重复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