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能否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征和律所结合喀什(2025)新31民终328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能否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1民终3289号生效判决解答: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原则上债权人不得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承担出资责任,但存在两类法定例外情形: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二是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符合上述例外情形的,未足额实缴出资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仅在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才需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出资义务随股权转让一并转移至受让人,原股东无需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6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二)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巴楚县某某有限公司对喀什某某农牧发展科技有限公司享有1628699元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后,因喀什某某农牧发展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巴楚县某某有限公司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追加公司现股东陈某某、李某某及原股东高某1、高某2、何某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一审法院驳回了巴楚县某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喀什某某农牧发展科技有限公司已被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陈某某认缴出资480万元仅实缴120万元,应当在未出资36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李某某已足额实缴出资无需承担责任;原股东高某1、高某2、何某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逃废债务的情形,无需承担责任。最终二审法院改判追加陈某某为被执行人,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1民终3289号
- 案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0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债权人取得对公司的胜诉裁判后,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第一时间调取公司工商内档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如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情形的,可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拓宽债权实现路径。 2、公司股东应当妥善留存实缴出资的完整证据链,包括备注“出资款”的银行转账凭证、验资报告、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公司会计账簿记账记录等,仅靠自行填报的企业年报不足以证明实缴出资事实,易产生举证不能的风险。 3、原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时,建议留存股权转让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无大额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避免后续被债权人主张恶意逃废债务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