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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使用不符能要求退租金吗?征和律所结合喀什(2025)新31民终343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主张出租方实际交付的租赁面积远小于合同约定,要求退还多收租金能否得到支持?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未办理正式交接手续是否需要承担占有使用费、律师费等维权成本?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1民终3436号生效判决解答:依法成立生效的租赁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承租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持续按约定面积缴纳租金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出租方的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承租方主张实际使用面积小于约定的,需承担举证责任,仅以此前与第三方的租赁合同约定面积抗辩的,无法推翻现有合同的效力。其次,租赁期满承租方不再续租的,负有及时通知出租方并配合办理场地交接的义务,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占有损失产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占有使用费及守约方的维权成本。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3年2月28日,喀什某某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喀什市某某玻璃钢制品厂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出租面积9585.74㎡,租期1年自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年租金57881元,同时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维权成本。合同履行期间,玻璃钢制品厂按约定足额支付了租金。租期届满前,出租方通知不再续租,承租方申请续租,出租方仅同意宽限6个月,双方未续签合同。后双方就租赁面积、腾退时间、费用承担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承租方主张实际仅使用3600㎡,要求退还多收租金72286元及违约金,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支付占有使用费、律师费等费用。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承租方在两年履行期间均按约定支付租金未提异议,其提交的此前与第三方的租赁合同无法推翻案涉合同的约定,且出租方提交的国有资产移交表可证实交付面积符合约定,故对承租方退租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承租方主张2024年3月15日已腾退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也未履行交接通知义务,结合出租方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过错,认定双方形成6个月事实租赁关系,承租方需支付6个月租金28940.5元。因承租方未履行交接义务存在过错,需承担出租方支出的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共计5330.05元。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喀什市某某玻璃钢制品厂向喀什某某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28940.5元、保全申请费530.05元、保全保险费300元、律师代理费4500元;喀什某某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喀什市某某玻璃钢制品厂退还保证金250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1民终3436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租赁合同前,承租方务必实地核实租赁面积、四至范围,确认与合同约定一致后再签署合同,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交付面积不符,应当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切勿在未提异议的情况下持续按约定支付租金,否则会被认定为认可交付符合约定。
  2. 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承租方应当主动通知出租方共同到场办理场地交接手续,签署交接确认书,留存腾退、交接的相关证据,避免因无法证明已腾退而承担额外的占有使用费。
  3. 租赁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成本,守约方在维权时可一并主张该部分费用,注意留存好相应的支付凭证、发票作为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