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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地二转受让方可否主张返还转让费?征和律所结合喀什(2025)新31民终343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转让方将同一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先后转让给多个主体,导致受让方无法继续使用土地的,受让方已经支付的转让费能否要求返还?前期投入的土地平整费能否向转让方主张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1民终3437号生效判决解答:针对土地“一地二转”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转让方明显违反诚信原则构成根本违约,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返还未实际使用期限对应的转让费;对于土地平整费,若受让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支出金额,且该费用属于耕种土地的必要投入,同时双方未就违约情况下平整费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的,该诉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1年8月4日,张某与案外人签订《附着物转让合同》,将位于喀什市英吾斯坦乡13村的386亩土地及地上水井、房屋、滴灌设施等附着物的相关权利转让给案外人某某公司。同年8月10日,张某又与王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将上述土地的经营耕种权及水井、变压器、房屋转让给王某使用至2035年,转让费合计20万元。王某实际支付18万元后,于2022年至2024年期间实际耕种案涉土地。2025年因某某公司主张对案涉土地的权利,案涉土地由该公司耕种,王某与张某签订的《协议书》已无法继续履行。

王某起诉要求张某返还15万元转让费及19万余元土地平整费,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一地二转”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返还王某未使用年限对应的转让费,最终改判张某向王某返还133845元,驳回王某关于土地平整费的诉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1民终3437号
  •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广大土地流转受让方在签订流转合同前,应当做好以下风险防控:

  1. 提前核实权属:务必要求转让方出具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证书等合法权属凭证,必要时到土地发包方、自然资源部门核实权属情况,避免遭遇“一地多转”“无权处分”的陷阱;
  2. 明确合同条款:流转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流转期限、费用构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避免口头约定产生举证难的问题;
  3. 留存投入凭证:对于土地平整、设施改造等前期投入,要留存正规的服务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现场施工记录等证据,同时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因转让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该部分投入的赔偿标准;
  4. 及时维权止损:若发现转让方存在一地多转、无权处分等违约情形,要及时固定证据,优先通过发包方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