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设计合同单方解约,自认70%工作量能否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喀什(2025)新31民终350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设计方主张已完成70%工作量但未提交完整工作量证明的,法院是否会支持其按比例主张设计费的诉讼请求?委托方已支付的定金能否要求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1民终3504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合法有效的装饰设计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若委托方单方提出解约的,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根据设计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结算费用。其次,若设计方提交了初步设计成果、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已实际开展设计工作,且自认完成70%工作量(属于对自身不利的自认,可信度较高),在委托方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明设计方工作量不足或设计成果完全不合格、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法院会采信该自认的工作量比例,据此计算应付设计费。第三,因设计方已实际完成超一半工作量,不存在根本违约情形,委托方要求返还已付定金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真实案例
2023年9月,程某某与深圳市某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室内装饰设计合同》,约定由设计公司为程某某的喀什某酒店提供室内装饰设计服务,总设计费优惠后为25万元,合同同时明确约定若程某某单方解约的,按设计公司已完成工作量结算,工作量不足一半的付一半设计费,超过一半的付全额设计费。
合同签订后程某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设计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向程某某指定的工作微信群发送了设计效果图方案,之后双方多次沟通修改方案,设计公司还于2023年9月27日发送了工程估算表。2023年9月28日程某某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就设计费结算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中设计公司自认完成70%工作量,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程某某扣除已付5万元后,还应支付剩余设计费12.5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同时驳回程某某要求返还5万元的反诉请求。程某某不服上诉至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设计成果完全不合格、设计方工作量为零,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1民终3504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对设计服务提供方来说,在履行设计合同过程中,要注意留存每一个阶段的设计底稿、交付记录、委托方的确认文件、沟通修改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自身工作量;即便委托方单方解约,也可凭借完整证据主张对应设计费。 第二,对委托方来说,若收到设计成果后认为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约定的,一定要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具体、明确的书面异议,留存异议沟通记录,避免因未及时提异议被视为认可设计成果;若要单方解除合同,需提前核实合同约定的解约结算条款,衡量解约成本。 第三,针对设计类合同,建议双方在签约时就明确约定每个阶段的交付标准、验收流程、工作量认定方式,避免后续因工作量认定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