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仅提供转款凭证就能要求被挂靠方返还垫资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喀什(2025)新31民终35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挂靠施工场景下,实际施工人仅提供向被挂靠方的转款凭证,是否可以直接要求被挂靠方返还垫资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1民终3563号生效判决解答:实际施工人仅向被挂靠方提供转款凭证,不足以证明该款项属于应当返还的垫资款。若被挂靠方已经按照实际施工人提交的委托付款指示,将对应款项全部支付至案涉工程相关的材料商、施工班组等主体,且有完整的支付流水佐证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返还垫资款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实际施工人还需要举证证明双方对垫资款的返还另有书面约定,或者案涉款项并未实际用于工程、被挂靠方存在截留等事实,才有可能实现垫资款返还的诉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张某挂靠某某(福建)投资有限公司承接新疆喀什某防洪治理工程,施工前期张某委托案外人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转账共计2273593.65元,主张该款项系其垫付的工程款,要求某某投资公司及其分公司返还。某某投资公司辩称已经按照张某提交的委托付款申请,将全部款项支付给了案涉工程的柴油供应商、施工班组等主体,并有完整银行流水佐证,不存在截留款项的情况。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垫资款符合返还条件,某某投资公司已经按照其指示将全部款项对外支付,张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1民终3563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8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挂靠施工场景下,实际施工人主张返还垫资款的,不能仅留存向被挂靠方的转款凭证,还应当提前与被挂靠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垫资款的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利息计算标准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无据可依;第二,实际施工人委托被挂靠方对外付款的,应当定期与被挂靠方就每笔付款的用途、金额进行对账确认,留存完整的沟通记录与付款凭证;第三,施工中途退场的,应当及时与后入场的施工方、被挂靠方就已完成工程量、现场留存的材料/设备归属、已垫付费用核算等事项进行书面签字确认,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举证不能。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