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合同采购人员无授权公司要付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喀什(2025)新31民终38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口头商事交易中,采购人员未出具公司明确授权文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形下,供货方主张欠付货款时,是否有权要求采购人员所在的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1民终3880号生效判决解答:若采购人员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即便没有明确授权、未签订书面合同,公司也需要对欠付货款承担支付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三方面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一是采购人员是否具有有权代理的权利外观(如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亲属关系、过往交易中公司曾支付过货款等);二是采购的货物是否属于公司经营范围,与公司业务具有关联性;三是供货方是否为善意相对方,对采购人员的代理身份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真实案例
2021年8月至2022年9月期间,某粮油副食店长期按照闫某1的微信订货要求供应副食品,货物由闫某1或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自提,付款方式包括某商贸公司公账转账、闫某1个人微信转账,2022年6月14日前的货款均已结清。2022年6月14日至9月23日期间产生的60990元货款未支付,某粮油副食店向闫某1催款时,闫某1承诺蔬菜包款项到账后结清,后续未履行付款义务。
某商贸公司以闫某1并非其员工、无授权、双方无书面合同为由,主张不承担付款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闫某1与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堂兄弟关系,采购的货物属于某商贸公司副食品批发的经营范围,且某商贸公司曾以公账支付过案涉交易的货款,足以使供货方相信闫某1具有代理权限,闫某1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某商贸公司应当与闫某1共同承担货款支付责任,最终判决驳回某商贸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1民终388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供货方而言,即便为长期合作的熟客,也建议尽量签订书面合同,留存订货沟通记录、送货/收货凭证、对账记录,大额交易尽量要求对方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避免仅对接无明确授权的工作人员,降低维权举证难度。
- 对公司而言,要规范内部采购授权机制,明确告知合作方有权采购的人员范围及权限,避免随意用公账为非公司员工的个人采购交易付款,对与法定代表人、高管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对外以公司名义开展的交易要严格审核,防止被认定为表见代理承担不必要的债务。
- 若出现货款拖欠情形,建议当事人尽快固定证据,在3年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同时可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后续执行,保全保险费并非诉讼必要支出,通常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