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无权发包国有土地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喀什(2025)新31民终39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村委会擅自将国有土地发包给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1民终3950号生效判决解答:案涉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仅有权管理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无代表国家发包国有土地的法定授权,其与村民签订的国有土地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自始无效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真实案例
2007年,达某、热某甲、肉某与新疆喀什地区伽师县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村委会将129.3亩开荒地发包给三人开荒使用,承包期限30年,三人缴纳了相应承包费后实际种植土地至2016年。2021年村委会将包含案涉土地在内的1402.9亩土地流转给某某农业公司,三人遂起诉要求确认其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一审法院经向自然资源部门核实,案涉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村委会无处分权,判决驳回三人诉讼请求。二审中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发包国有土地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自始无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明确三人可就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新31民终3950号
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前,务必要求发包方出具土地权属证明,明确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且发包方享有合法处分权,不要仅凭口头承诺就签订合同、支付费用;
2. 若因发包方无权处分导致合同无效,当事人无需就效力问题反复诉讼,可直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就已经缴纳的承包费、开荒投入、地上附着物损失等另行起诉主张返还或赔偿,降低维权成本;
3. 开发国有荒地必须到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合法审批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再进行投入,避免前期投入因权属问题付诸东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