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章的结算单能否要求物流企业承担付款责任?征和律所结合喀什(2025)新31民终404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企业会计出具未加盖公司公章的欠条、结算单,能否认定为公司的意思表示,要求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名为“证明”的文件能否认定为付款承诺进而中断诉讼时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1民终404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只要有证据证明出具结算单据的人员是公司负责财务相关工作的人员,即便单据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该行为也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其次,对于名称为“证明”的书面文件,不能仅以名称判断其性质,应当结合文件载明的具体内容及各方交易背景判断真实意思表示,若内容体现了付款承诺的意思,则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案涉物流企业应当向托运人支付运费129575.15元及相应利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法院的名称;(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三)鉴定材料;(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六)鉴定意见;(七)承诺书。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真实案例
2016年,刘某为英吉沙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水泥公路运输服务,该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的位某先后向刘某出具欠条、车辆运费结算单,载明运输货物吨位、单价及尚欠运费金额。2018年10月,该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向刘某出具《证明》,载明待起诉案外人回款后向刘某支付运费。2022年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运费21万余元及利息。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结算单未加盖公章、《证明》仅为对案外人债务的见证、本案已过诉讼时效、鉴定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审理后认为,位某出具结算单据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相应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证明》实际为附期限的付款承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案涉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最终判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刘某运费129575.15元及对应利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1民终4047号
- 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应当规范内部工作人员管理,明确财务、业务人员的授权范围,完善单据出具的审批、盖章流程,避免因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 债权人在与企业开展交易时,即便对方工作人员出具未加盖公章的单据,也要注意留存好交易沟通记录、合同履行凭证、款项支付流水、对方工作人员履职身份的相关证据,即便后续产生纠纷,也可以举证主张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 交易双方出具书面文件时,应当明确文件性质、内容表述,避免因名称与内容不一致产生歧义,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