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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预扣增值税属于工程款吗?法院能否超诉请判开票?征和律所结合和田(2025)新32民终141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从结算款中预扣的11%增值税税金,性质是否属于工程款?

2. 当事人未就开具发票提出诉讼请求或反诉的,法院能否主动作出开票判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2民终1419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价税分离、从结算款中预扣的增值税税金,本质属于施工方应得的工程款范畴,仅是发包方基于税务结算需要的暂时性留存,施工方完成开票义务后有权要求发包方全额返还预扣税金。 其次,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的处分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严格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原被告双方均未就开具发票提出独立诉请或反诉的,法院不得超出诉请范围主动作出开具发票的裁判,否则属于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将依法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真实案例

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新疆某集团将案涉公路项目部分工程发包给湖北某建设集团施工,结算实行价税分离原则,结算款的11%作为增值税税金预扣,待施工方开具合格增值税发票后单独结算。2018年12月双方确认案涉工程含税总价款为25327560.85元,前案诉讼中法院预扣了11%税金未予处理,告知双方待开票条件成就后另行结算。

后湖北某建设集团起诉要求新疆某集团返还预扣的1619147.47元税金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税金及利息诉请,同时主动判令湖北某建设集团向新疆某集团开具5138167.4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预扣的11%税金性质属于工程款,新疆某集团应当向湖北某建设集团返还1619147.47元税金及对应利息;但一审就开具发票事项的判项超出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依法予以撤销。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2民终1419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建设工程各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含税总价、税金承担主体、开票类型、开票时间、抵扣要求及预扣税金返还条件,避免后续就税金结算产生争议。 第二,施工方主张返还预扣税金的,应当留存好已开具对应发票的全部凭证,证明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第三,发包方若要求施工方开具未开的发票,应当在诉讼程序中明确提出反诉或独立的诉讼请求,未提出相关主张的法院不会主动处理开票义务。 第四,对一审法院超出诉请范围作出的裁判,当事人有权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程序违法事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