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装修工程造价鉴定有异议就能申请重新鉴定吗?征和律所结合和田(2025)新32民终147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法院依法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能否直接要求重新鉴定?迟延履行装修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超付的工程款是否应当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2民终147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法院才会准许重新鉴定。如果鉴定机构是法院依法委托、资质合规、鉴定程序合法,且已对当事人的异议作出明确答复,当事人无充分证据推翻鉴定意见的,法院不会支持重新鉴定的申请。其次,装修施工方迟延履行义务逾期完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解除的,施工方应当返还发包人超付的工程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真实案例
2023年5月1日,阿某与和田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李某、王某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工期150天,2023年10月1日竣工,阿某累计支付装修款240700元。因施工方逾期未完工,阿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装修款。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已完工造价204440.73元。装饰公司以鉴定意见漏项、计价不公为由提出上诉,要求重新鉴定。
法院观点:案涉鉴定机构系法院依法委托,鉴定程序合法,已对装饰公司提出的异议逐一作出书面答复,装饰公司无充分证据推翻鉴定意见,对其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施工方逾期近2年未完工,导致阿某装修入住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应予解除,施工方应返还超付的36259.27元工程款。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2民终1473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节点、施工材料标准、工期、逾期完工违约责任,同时要附详细的材料清单、施工图纸,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无据可依。
- 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要及时收集能够证明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依据不足的充分证据,仅以鉴定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有差距、漏算隐蔽工程为由主张重新鉴定,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 装修过程中要注意留存付款凭证、沟通记录、材料验收单、施工进度确认单、增项变更确认单等证据,发生纠纷时可作为维权依据。
- 施工方逾期完工的,发包人要及时固定逾期证据,若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可及时起诉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超付工程款,避免损失扩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